(2016)鄂01民终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世建与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建,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59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1单元10楼12号。法定代表人:唐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世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伦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世建的上诉请求:撤销���2016)鄂010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重新进行公正客观地审理。事实和理由:京伦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只是在“有赞”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免费的微商城,没有依据《微商城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开发,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京伦科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世建的上诉请求。李世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伦科技公司退还李世建已支付的11500元;2、京伦科技公司向李世建支付违约金675元;3、京伦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3日,李世建与京伦科技公司业务员金鹏通过QQ联系,金鹏告知用的是有赞的平台来开发的,李世建要求商城部分需要15个产品展示即可,H5页面六个,会员功能,会员消费记录,抽奖券���支付功能。2015年10月15日,李世建(甲方)与京伦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微商城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M-1510048),约定,项目名称:汉秀微商城建设。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微商城网站建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进度实施上述项目,上述进度的任何调整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微商城建设费用27000元,微信认证、平台维护套餐、电信空间100兆、.com域名一个费用首年赠送,往后每年续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7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款项的50%即13500元,余款13500元在乙方完成合同网站建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配合,同时委派专人及时确认乙方工作成果。根据乙方的开发结果,依约定对网站进行分步验��,如违约不验收,导致项目的延迟,其责任由甲方承担。验收期为5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如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且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在甲方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费用,提供该项目所需的全部电子文档资料,甲方相关人员配合及时完成风格确认及验收的前提下,乙方完成本项目的时间为甲方首页、内页确认后的25个工作日。甲方应对修改后的最终设计方案签字确认。网站设计制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对合同内容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期为乙方通知验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形式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提出;若超过验收期,甲方既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默认验收合格。因乙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项目时,则乙方应从��定交付期之日三十日后起,按每日逾期合同总值的1‰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罚金、违约金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书面说明。附件中甲方主要需求描述:1、进入页面采用H5页面进行设计,共6p;2、会员管理功能可以记录会员的消费信息及积分奖励及使用;3、活动商品有倒计时时间显示;4、微商城有醒目的浏览统计显示;5、会员注册功能、认证方式;6、商品购买支付(微支付、银联支付)。该协议上甲方签章处李世建签名捺印,乙方签章处京伦科技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金鹏签名。同日,李世建向京伦科技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3500元合同款。在协议拟定、履行过程中,李世建与京伦科技公司的业务员金鹏、技术员袁安等工作人员主要通过QQ、微信等方式传送数据、图片等资料。2015年12月11日,李世建在京伦科技公司出具的网站首页确认单上的确认人(签字)处签名。“验收确认: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司制作的网站首页设计符合本公司要求,并同意按此首页结构及风格版式进行内页制作,特此确认,确认后将不再修改首页的结构、色彩、版式及风格。”2016年1月7日,京伦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将微商城网址、账号、密码通过网络告知李世建,李世建即时收到。京伦科技公司为李世建制作的微商城名称为:汉秀养生文胸。2016年1月7日后,李世建通过账号、密码对该微商城进行了操作,从事经营活动。李世建未向京伦科技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3500元,但认可京伦科技公司代其向腾讯公司提交材料,完成微信公众号申请,并注册了微商城,并做了微商城页面设计工作,愿意承担2000元费用。李世建认为京伦科技公司存在三项违约事由,即未依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微商城,京伦科技公司制作的微商城未完成合同附件约定的甲方主要需求第2至6项,且该微商城不是自行研发的而是在有赞注册的免费商城,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世建与京伦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微商城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世建与京伦科技公司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李世建称京伦科技公司未依约交付微商城,京伦科技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11日李世建签名确认的网站首页确认单和2016年1月7日工作人员将微商城网址��账号、密码通过网络告知李世建的网络记录,符合合同对交付时间、手续的要求,李世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对李世建提出的该违约意见不予支持。李世建称京伦科技公司制作的微商城未完成合同附件约定的甲方主要需求第2至6项,京伦科技公司已提供网站首页确认单上网址链接打开的网页截图证明完成6个H5页面;从有赞·商家版显示的订单记录可以看出有会员消费记录,会员主页有本店积分数额显示,且交易已完成,可见该微商城有消费信息、积分功能,且可以完成购买支付;以该微商城某产品为例的网络链接页面可显示团购价、剩余时间、尺寸、颜色等信息,可见有倒计时功能;在该微商城互动趋势统计中可显示浏览数据;在“汉秀服饰”微信服务号中会员主页的截图可见有会员注册与认证功能,故对京伦科技公司其已完成了合同附件约定的甲方全部主要需要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对李世建提出的该违约意见不予支持。李世建称京伦科技公司制作的该微商城不是自行研发的而是在有赞注册的免费商城,而京伦科技公司已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李世建其开发的微商城是通过有赞注册的,有赞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李世建应知晓在该平台注册微商城系免费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主要是京伦科技公司通过开发微商城完成李世建在合同附件中提出的六项需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技术服务,以实现李世建通过该微商城对外销售服饰的最终目的,而非为李世建研发独立购物平台软件,故对李世建提出的该违约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李世建依约向京伦科技公司支付了50%合同款,京伦科技公司依约为李世建完成了微商城的建设工作,李世建应依约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及时���供相关资料,京伦科技公司亦表示愿向李世建继续提供技术服务。李世建提出的京伦科技公司违约的情形均不能成立,故要求京伦科技公司退还部分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世建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李世建负担。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世建与京伦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微商城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世建在知晓京伦科技公司通过“有赞”这个免费、开放平台注册微商城的情况下,仍然与京伦科技公司签订了《微商城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京伦科技公司通过开发微商城完成李世建在合同附件中提出的六项需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技术服务,以实现李世建通过该微商城对外销售服饰的最终目的。京伦科技公司依约为李世建完成了微商城的建设工作,李世建依约向京伦科技公司支付了50%合同款,同时应依约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京伦科技公司亦表示愿向李世建继续提供技术服务。李世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京伦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提出要求京伦科技公司退还部分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世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元,由上诉人李世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丰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