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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孝水与胡江稳、安庆市宜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水,胡江稳,安庆市宜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705号原告:陈孝水,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翊,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稳,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市宜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现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江稳,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琼,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群,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水诉被告胡江稳、安庆市宜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孝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即14440元,由原告陈孝水负担。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