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华强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委会、任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强,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委会,任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70号原告:宋华强,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留羊,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任永斌,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原告宋华强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委会、任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宋华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华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宋华强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