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祝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祝伟,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祝伟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高区仁和佳苑-17号-904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用时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5)威环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6)鲁1002执16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