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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99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H403A室。法定代表人:沈江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粟,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胡涤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秋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