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朝聪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75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朝聪,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朝聪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高朝聪及其辩护人黄赞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高朝聪在龙海市石码镇下庵路66号楼前下庵路口处,持刀抢走纪某的一部华为牌H60-L02型号手机(价值845元)。在审理中查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高朝聪的母亲许某扣押的一部华为牌H60-L02型号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纪某,被害人纪某对被告人高朝聪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朝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一次,价值84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朝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抢的手机已追还被害人纪某,被害人纪某对被告人高朝聪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高朝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朝聪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朝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朝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聪明人民陪审员  林为民人民陪审员  康余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