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与杨红霞、郭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杨红霞,郭兰俊,张建秋,禹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98号招贤大厦二楼。负责人马玉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民,男,系该行员工。被告杨红霞,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郭兰俊,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张建秋,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禹明霞,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与被告杨红霞、郭兰俊、张建秋、禹明霞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景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