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金钟与刘建立、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钟,刘建立,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119号原告王金钟,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立,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洁,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建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钟诉被告刘建立、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钟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钟撤回对被告张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路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