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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健翔与校周文、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翔,校周文,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095号原告:马健翔。被告:校周文。被告:校晓东。原告马健翔诉被告校周文、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实际收取513元,由原告马健翔负担。审判员 计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