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健翔与校周文、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翔,校周文,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095号原告:马健翔。被告:校周文。被告:校晓东。原告马健翔诉被告校周文、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实际收取513元,由原告马健翔负担。审判员 计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