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乾丞、陈彦霖与常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乾丞,陈彦霖,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财保11号申请人尹乾丞,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国际新城。申请人陈彦霖,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国际新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新,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北路。被申请人常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佛荫镇。申请人尹乾丞、陈彦霖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伟所有的东风雪铁龙汽车一辆(车牌号��:川EDX2**号)予以扣押。申请人陈彦霖以其所有的川EW24**号起亚小型桥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乾丞、陈彦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常伟所有的东风雪铁龙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EDX2**号)。扣押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290元,由被申请人常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尹乾丞、陈彦霖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