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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催50号申请人: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陶立群,总经理。申请人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354795、票面金额捌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思泰嘉业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金勇审判员  王 卫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