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锦锋与翁坤官、张永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锋,翁坤官,张永炳,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121号原告:陈锦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宗,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坤官,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永炳,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会,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工业集中区国盛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方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锦锋与被告翁坤官、张永炳、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4274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锋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锦锋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锦锋承担。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徐胜文人民陪审员 林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