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新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与董巍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新阳光经贸有限公司,董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79号西岸润泽府2栋1705房。法定代表人:许友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文,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巍,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新阳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与上诉人董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新阳光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阳光公司与董巍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一审并未释明而迳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且未依委托合同关系全面梳理双方权利义务,导致委托合同履约情况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鉴于二审中当事人提供大量新证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理顺关系,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8元、12862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湖南新阳光经贸有限公司、董巍。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