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风阁申请执行铜川市鑫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悦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阁,铜川市鑫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悦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风阁,女。被执行人铜川市鑫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平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悦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冬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李风阁申请执行铜川市鑫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悦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风阁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鑫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悦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李风阁支付案件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0元,并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