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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89号原告:荆某,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曾用名吴某一),男,1981年7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荆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铁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