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89号原告:荆某,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曾用名吴某一),男,1981年7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荆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铁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