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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武安市蓝天宾馆与张金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蓝天宾馆,张金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566号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法定代表人:侯文军,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该宾馆职工。被告:张金魁,男,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与被告张金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