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邵康者,云和永春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建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825-X。法定代表人吴慧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梅莉君,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社员工,住浙江省云和县城中嘉苑A区。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石塘镇湖滨村,组织机构代码76963267-2。法定代表人邵康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邵康者,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云和永春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石塘镇湖滨村,组织机构代码66711169-X。法定代表人黄乃干,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丽云执民字第46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牌照浙K×××××凯迪拉克小型车辆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必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