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晓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586号罪犯朱晓东,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白府村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朱晓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朱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驳回朱晓东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475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朱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487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朱晓东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朱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申保清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