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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097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