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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兴金建筑模板经销处、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兴金建筑模板经销处,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金建筑模板经销处。经营者庄金龙。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被执行人于和礼,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兴金建筑模板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和礼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45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953744元,执行费2193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和礼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