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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91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怡馨家园4-1号。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关承龙,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审理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物业公司)与被告关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邦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邦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