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夷大伦与程其均、李明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夷大伦,程其均,李明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81号原告夷大伦,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9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其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明群,女,汉族,43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滨江中心9号5栋附12、13、18号,负责人何驿。本院在审理原告夷大伦与被告程其均、李明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夷大伦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夷大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夷大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元(原告夷大伦已预交),由原告夷大伦承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