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金贵与海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贵,海兴县国土资源局,刘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4行初13号原告:刘金贵,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女,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1597519。被告:海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国新,男,任局长职务。组织机构代码:00103189-6。委托代理人:陈国胜,男,海兴县辛集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第三人:刘巨锋,男,1987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贵诉被告海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金贵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贵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金贵承担。审判长 徐明松审判员 孟海龙审判员 王慧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