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XX、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李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75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3层4#、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226908。法定代表人彭彬,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6-11、6-12,组织机构代码203180144。法定代表人况刚飞,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想,男,200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申请人XX,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李想、XX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李想、XX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李想、XX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