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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安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76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桂林,男,1980年1月29日生,黎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安权,男,1991年10月4日生,黎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协议: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查龙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