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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罗石坚与深圳市埃斯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石坚,深圳市埃斯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石坚。委托代理人蒋瑞,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埃斯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春雪,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石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埃斯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石坚与埃斯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埃斯著公司是否应向罗石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业务提成及律师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罗石坚上诉主张埃斯著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将其解雇,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未经公证,也不能证明为埃斯著公司所发,同时,埃斯著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故上述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埃斯著公司违法解除与罗石坚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石坚的离职原因,原审依据公平原则,视为埃斯著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据此核算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罗石坚主张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为空白合同,但其并无证据证明。罗石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名承担法律责任。罗石坚上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埃斯著公司提交的一份现金支出证明单记载,罗石坚有7天有薪假期,罗石坚确认在此期间埃斯著公司正常发放了工资,其上诉主张该假期并非年休假,但却不能合理解释具体的有薪假期类型。原审认定上述7天为罗石坚已休年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罗石坚已休年假已经超过法定年休假,其上诉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业务提成问题,罗石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提成的约定或者埃斯著公司曾向其支付过提成,其上诉主张业务提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工资、社保费,罗石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审依据罗石坚的胜诉比例认定的律师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罗石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罗石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