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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智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赵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智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赵伟,王霞,王祥传,张永举,王行安,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智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赵伟,王霞,王祥传,张永举,王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06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康泰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玲,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智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607、608室。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王祥传,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张永举,女,汉族,1956年2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王行安,男,汉族,1973年9月2日生,住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智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赵伟、王霞、王祥传、张永举、王行安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费用等共计1255026.7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采取了评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款项后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方案。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史竹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