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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全贵与席金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贵,席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774号原告方全贵,男,生于1943年2月20日,汉族。被告席金龙,男,生于2000年7月2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龙忠喜,男,生于1969年5月9日,汉族(系被告席金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贵诉被告席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全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全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方全贵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