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全贵与席金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贵,席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774号原告方全贵,男,生于1943年2月20日,汉族。被告席金龙,男,生于2000年7月2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龙忠喜,男,生于1969年5月9日,汉族(系被告席金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贵诉被告席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全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全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方全贵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