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学林与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林,王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033号原告陈学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宁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林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