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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学林与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林,王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033号原告陈学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宁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林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