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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政千与被告崔广东、王桂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政千,崔广东,王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322号原告:卢政千,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四门子镇四门子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广东,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烟墩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明(王文明),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梅岭齐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崔广东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