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颖与曹建民、曹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曹建民,曹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425号原告徐颖,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曹建民,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曹建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受理原告徐颖诉被告曹建民、曹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徐颖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建民、曹建宇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原告徐颖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48-3号(1-5-1),建筑面积75.61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颖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48-3号(1-5-1),建筑面积75.61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曹建民、曹建宇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姗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