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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兴兵与余兴怀、怀远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兵,余兴怀,怀远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蚌埠市宏通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568号原告:余兴兵,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漫漫,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兴怀,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南公路局楼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1-1)。负责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乐路400号东单元三楼最西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1757号投资大厦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4218336E(1-1)。负责人:徐朝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兴怀、怀远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蚌埠市宏通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兵撤回对被告余兴怀、怀远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蚌埠市宏通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兴兵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