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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双益诉被告汪琳、肖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益,汪琳,肖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民初976号原告:宋双益,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汪琳,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肖祝生,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宋双益与被告汪琳、肖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双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琳、肖祝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汪琳偿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肖祝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宋双益与被告汪琳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被告汪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由被告肖祝生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催收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汪琳、肖祝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肖祝生系被告汪琳的父亲。被告汪琳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宋双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贷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被告肖祝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找两被告催收未果后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汪琳向原告宋双益借款属实,被告汪琳应予偿还。被告肖祝生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肖祝生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汪琳偿付借款、被告肖祝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汪琳偿付原告宋双益借款本金2万元。履行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被告肖祝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