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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5民初4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2月16日,小学文化,住西和县十里乡张集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71994********。被告常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9日,小学文化,住西和县十里乡张集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719991********。本院受理的李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订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离婚一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发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