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5民初4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2月16日,小学文化,住西和县十里乡张集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71994********。被告常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9日,小学文化,住西和县十里乡张集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719991********。本院受理的李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订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离婚一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发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