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6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跃平与顾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平,顾佳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970号原告王跃平,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佳佳,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平与被告顾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顾佳佳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佳佳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朱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