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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734号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克俊、李志宇,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生,男。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期间与原告协商购买新型砖用于建设宁都县竹笮乡光荣敬老院,砖款每月结算一次。商定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7月15日开始,陆续将砖送至上述敬老院建设工地。至2016年8月23日,原告共送了38车共计158400块砖。原、被告就砖款进行了结算后,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砖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砖款101376元及其自2015年12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0.6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金生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金生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间向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赊购了一批多孔砖。经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结算后,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两份售砖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红土地砖厂砖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101376元)。注:砖共计38车计158400块,价0.64元/块。此款以煤相抵,如现金支付则在2015年12月前付清。此据。经欠人:刘金生。2015年10月24日。”后来,被告未向原告销售煤炭,也未支付砖款。原告催收上述砖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1份、售砖明细表2份、欠条1份,以及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生之间达成的买卖多孔砖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10137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违约金,但被告逾期未付货款,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次日(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4%(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35%/12个月*1.5)计算。故对原告按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瑞金市红土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款101376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刘金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