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勤卫诉被告油利剑、付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勤卫,油利剑,付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黄勤卫,男。被告:油利剑,男。被告:付长霞,女。原告黄勤卫诉被告油利剑、付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黄勤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勤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勤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黄勤卫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