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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勤卫诉被告油利剑、付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勤卫,油利剑,付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黄勤卫,男。被告:油利剑,男。被告:付长霞,女。原告黄勤卫诉被告油利剑、付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黄勤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勤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勤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黄勤卫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