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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3018号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B座10楼。法定代表人:李翔宇,系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苒,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雍渡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谢彬章。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眼界公司)与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朝家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瑞眼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苒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匠朝家具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匠朝家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博瑞眼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布相关户外广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另,根据《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已逾期付款超过5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契约精神,属于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被告匠朝家具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博瑞眼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拟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原告有发布代理的义务及被告的违约责任。3、《成南高速(泸蓉高速)匠朝家具广告上画验收报告》、下画照片,拟证明原告履行完毕广告发布义务。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价款,尚余100000元未支付。以上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博瑞眼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纠纷有关联,被告匠朝家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博瑞眼界公司的诉讼主张及案件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故原告博瑞眼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发布户外广告。合同约定了发布广告的名称、规格、位置、数量、广告形式、广告发布期限;并约定广告发布费200000元,2014年6月16日前被告支付100000元,2014年6月29日前支付10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5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广告发布费,未支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广告服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广告费,酿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付款超过5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匠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勤琴庭审记录员何燕琼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