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爱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爱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铨,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爱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需要重新核算账单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对被告王爱铨的起诉。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殷仁奎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