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姬万蕊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男,1988年6月5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姬×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桃李园餐厅门口,窃取被害人肖×(男,22岁)放置于该处的新日牌飞驰2代Mini型电动自行车1辆。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姬×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95.56元,现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姬×的供述,被害人肖×的陈述,证人焦×、王×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姬×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