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桂凯与王永清、李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凯,王永清,李林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112号原告:桂凯,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清,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林媛,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以上两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凯诉被告王永清、李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凯于2016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凯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