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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与陈艳、陆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陈艳,陆光华,吴文昌,江苏华俊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9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建院未来城5号楼104门面。负责人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贵军,该行职工。被告:陈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陆光华,男,,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吴文昌,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江苏华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班庄镇祝其山东南坡。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股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陈艳、陆光华、吴文昌、江苏华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委托代理人朱健、徐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艳、陆光华、吴文昌、华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艳、陆光华归还借款3177988.54元及利息302181.05元(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陈艳、陆光华以其名下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支付原告本息;3、被告吴文昌、华俊公司承担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艳、陆光华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约定:原告借给二被告人民币43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用于购买钢材。被告陈艳、陆光华以其名下位于连云区胡棠路1号上城小区26号楼101室为抵押物,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2013年1月23日,该笔借款如期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陈艳、陆光华自2014年8月起违约,至2016年3月21日已连续15期未还款。后原告分别向各被告主张还款,各被告均不履行。被告陈艳、陆光华、吴文昌、华俊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艳、陆光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艳、陆光华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约定被告陈艳、陆光华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30万元,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20%确定,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为5年,用于购买钢材。被告陈艳、陆光华以其名下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胡棠路1号上城小区26号楼101室房产为抵押物,并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吴文昌、华俊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月23日,该笔借款如期发放。被告陈艳、陆光华自2014年8月起违约,共欠本金3177988.54元及利息、罚息等302181.05元(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承诺函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被告各方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艳、陆光华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工商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艳、陆光华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成立,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工商银行对坐落于连云港市连云区胡棠路1号上城小区26号楼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文昌、华俊公司自愿为被告陈艳、陆光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应对被告陈艳、陆光华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陈艳、陆光华、吴文昌、华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陆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177988.5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3月21日的欠息为302181.05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吴文昌、江苏华俊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陈艳、陆光华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有权以坐落于连云港市连云区胡棠路1号上城小区26号楼101室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艳、陆光华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吴文昌、江苏华俊矿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金立鑫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