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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温岭市麦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温岭市麦酷服饰有限公司,潘福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马楚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麦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潘福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福训,男,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麦酷服饰有限公司、潘福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美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