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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永胜与胡国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胜,胡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吕永胜,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胡国达,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吕永胜诉胡国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达与董仲英共有一套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和成花苑15幢141室的房产,该房产抵押于银行,本院已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