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石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64号罪犯石托,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土门石家围墙**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26日以(1996)西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托犯抢劫罪(主犯;暴力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8日以(1996)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石托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法神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6年7月31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转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6日作出(1998)陕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执行自2001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托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5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托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石托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