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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海勇、金同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海勇,金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海勇。被执行人:金同才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海勇、金同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海勇房产一处,经查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