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俞振良、卜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俞振良,卜荷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15号原告:张文斌,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振良,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卜荷兰,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诉被告俞振良、卜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斌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