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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卫灵、周小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卫灵,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30577089-0。法定代表人刘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远明,系该公司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叶卫灵,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住石泉县。被执行人周小波,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卫灵、周小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卫灵、周小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小波于2016年11月10日、12月10日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3月10日、4月10日、5月10日每月给付5万元,下欠的连本带息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209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