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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娜与辛国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辛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辛国利,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陈娜与辛国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2)朝龙民边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辛国利应给付陈娜抚养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