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华、王丽、梁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华,王丽,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桂华,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付*户。被执行人:王丽,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东顺河街**号**户付*户。被执行人:梁莉,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号*栋*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华、王丽、梁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桂华偿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1436.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以后利息另计;王丽、梁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过程中,李桂华主动履行义务,并由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兴军审 判 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